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01-26

作者:

来源: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1日

推荐阅览


2015~2020年中注协提示关注的重点行业和业务领域


近日,中注协发布通知,部署安排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的相关事宜。其中,设置专章对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较高的行业和业务领域进行提示和说明。

2021-05-14

财政部:2020年内控内审工作综述


2020年是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内控办)职责优化调整后深化工作的开局之年。按照财政部部长、内控委主任刘昆关于“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持续深化财政内控建设”的指示要求,监督评价局(内控办)重点做好内控基本制度修订、内控审核、考评和内控检查、风险提示、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财政内控内审工作取得新成效

2021-05-14

智慧共融 价值共升—中建华与中正信交流活动


2019年4月12日,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40余名同仁应邀参加了中正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开放交流日活动。此次交流活动围绕“智慧共融·价值共升”的主题,共同探讨交流公司管理、业务组织实施、技术标准建设等方面的内容,让我们受益匪浅、收获满满,更让我们对中正信有了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

2019-04-30

如您想要了解更多信息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与我们专业团队联系,期待您的来电。